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66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博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波瑞士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西安博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波瑞士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6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博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博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博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11元,减半收取1655.5元,由上诉人西安博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