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7民初2884号
原告: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0元,减半收取8130元,由原告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6260元,本院退付813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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