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910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起诉、调解、变更诉讼、申请执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拍卖、领取执行款项、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45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株洲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老屋组老村部。
法定代表人:唐娟。
原告**与被告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6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交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军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 晓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许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