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株洲火花汽配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2566号 申请人: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45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株洲火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23号**银座1栋15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株洲火花汽配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株洲火花汽配有限公司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株洲火花汽配有限公司2,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晋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