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与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211民初1906号
原告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卓。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中材株洲虹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水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田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