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株洲天一焊接切割有限公司与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211民初1423号
原告株洲天一焊接切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杨雅琼,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卓。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天一焊接切割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天一焊接切割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天一焊接切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株洲天一焊接切割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