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红烛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红烛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再5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红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占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济南红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终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内民申1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济南红烛科技有限公司以“因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我方债权已被纳入破产程序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红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红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宏斌审判员白海荣审判员张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      思      远
书 记 员 杨      雅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