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安县顺达某某工程公司与乐安县某某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1025民初1028号 原告:乐安县顺达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城鳌溪镇象山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安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乐安县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溪镇.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系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 原告乐安县顺达某某工程公司与被告乐安县某某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乐安县顺达某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按某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BT模式五年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200000元(贰拾万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因兴建抚州金安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该工程经乐安县招投标中心完成招标,由原告中标承建。在2012年11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26条工程款支付约定按BT模式付款,分五年期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增量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审计结果支付。同时,就BT模式付款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工程按合同约定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但对BT模式分五年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200000元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该利息款,至今无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乐安县顺达某某工程公司同意被告乐安县某某人民医院在20万元BT模式五年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基础上减少1000元,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利息款合计199000元,工程款利息分两期还款,第一期金额10万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还清,某某期金额99000元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乐安县顺达某某工程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