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626执保20号
申请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乐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9124231N。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805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780000元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123C104672025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8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提醒:申请人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财产失控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