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与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3505号 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319号新天地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61666563M。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五里牌公路大院(岳阳楼区白杨坡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954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阳乡三合村湖南智能号电气有限公司厂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PRR0N66。 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5.00元,减半收取计3057.50元,由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