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03民初135号 原告:扬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扬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于2025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已于2025年1月8日签收,但期限届满仍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