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5125号
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中里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楚***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601室之十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6室-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田 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