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6156号
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中里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楚***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601房之十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6室-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