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801号
原告: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9层903。
法定代表人:吕铁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中里5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长根。
原告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人民调解员吴岩调解,原告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华远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马晓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