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执44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KF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余下街道,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2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银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陕0118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西安银泉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48557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欠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和复息;2、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范围内,对(610114)农银抵字(2005)002号动产抵押清单所载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案件受理费90000元,案件执行费7944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被执行人西安银泉实业有限公司案件款500000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通过查询系统予以查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司法冻结的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变压器等其他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希望执行和解,暂未达成一致,案件经多次延期仍未执行结案,现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4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