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执11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F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秦龙电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秦龙电缆器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陕0118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西安秦龙电缆器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6449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欠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和复息;2、对被执行人西安秦龙电缆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范围内,对(610114)农银抵字(2003)第046号抵押清单所载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案件受理费17930元,案件执行费17580元。被执行人西安秦龙电缆器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查明,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采取了司法冻结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1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