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执111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KF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晨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涝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82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户县晨光印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陕0118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晨光印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6850元及利息389368.83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欠款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和复息;2、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晨光印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范围内,对(610114)抵字(2003)041号动产抵押清单所载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案件受理费6500元,案件执行费1222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晨光印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已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对已查询账户采取了司法冻结的强制措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依法对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因案件暂无法执结,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11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闫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