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0306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1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310762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金汇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64468P。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57412074N。 负责人:***。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准许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