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2389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金汇路29号。 责任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