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378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金汇路2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9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92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项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