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终2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金汇路2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青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国电信青海分公司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42387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爱奇艺公司因当事人达成和解,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中国电信青海分公司对该请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423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