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宁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761号之一 原告:上海宁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宁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沪0107民初76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完毕,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8,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510元,由上海宁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