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1401号
申请执行人: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27号楼156室。
法定代表人:朱臻。
委托代理人:岳磊,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5层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吴道根。
本院在执行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