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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大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民终1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陇西路21号创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石羊河街766号4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上诉人甘肃大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交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3)甘1102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大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大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大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9元,减半收取4949.5元,由甘肃大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