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纵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纵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086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迪隆,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深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纵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龙胜路与景龙建设路交汇处融创智汇大厦3座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99319F。
法定代表人黄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詹华伦,广东金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838387.99元的财产,本案已作出(2021)粤0309民初10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告深圳市纵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XXXX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XXXXX账号内存款,冻结限额为人民币838387.99元(执保案号:(2021)粤0309执保4479号)。依据该裁定,本院实际冻结被告名下XXXX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XXXXX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38387.99元。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深圳市纵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XXXX银行深圳市分行XXXXXXXXX账号内存款解除冻结,解冻限额为人民币838387.9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白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