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9执20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新01民终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又躲避执行。申请人不同意公告悬赏查找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暂无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新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其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车牌号为新新A×××××号,因车辆没有实际控制,因此不能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号世纪百盛花苑B栋7层705室(房产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号)该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属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现状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1922170.14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138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新01民终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