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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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8财保24号申请人:**国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国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1264640元的财产,并由中信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26464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