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2711号之一
原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区北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6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94元,由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