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2民初2044号
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403-1-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董淑珍,职务董事长。
被告:***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62-1号。
法定代表人:***。
***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