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森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2民初2044号 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403-1-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董淑珍,职务董事长。 被告:***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62-1号。 法定代表人:***。 ***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