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320号
原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普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审理本案,理由如下:本案原、被告之间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选煤设备用到了第三方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公司的选煤设备安装工程上。2016年,第三方起诉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公司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工业产品应承担违约责任。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电梯、胶带及除尘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如期更换,如不及时更换则按市场价承担157万元的费用并作出(2017)内03民初8号判决书。双方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由于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