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嘉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嘉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