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5民初665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佛山市构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侯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赵晓博,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中亿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被告:王小忙,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任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构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构强公司)与被告中亿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王小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中,中亿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进行审理。原告构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赵晓博,三被告中亿公司、***、王小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任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构强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的诉讼请求:1.中亿公司向构强公司支付加工款561267.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以561267.95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中亿公司向构强公司支付违约金250239.1元;3.***对中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王小忙对中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中亿公司、***、王小忙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7日,构强公司与中亿公司签署《肇庆市鼎湖区双创园项目钢结构工程制作合同》(下称案涉合同),约定构强公司为中亿公司加工制作肇庆市鼎湖区双创园项目18#、19#、20#钢结构。构强公司已按约定完成钢结构加工,分批次于2018年3月27日前全部交付给中亿公司。经多次催要,中亿公司仍欠加工款561267.95元未付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是独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中亿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亿公司由***和王小忙共同成立,王小忙持股90%,为中亿公司实际控制人,后为恶意逃避债务,将其股份转让给***,但仍是实际控制人与经营者,两者财务混同,王小忙应当对中亿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中亿公司辩称:一、关于是否支付加工款的问题,中亿公司在构强公司自认的全部交付钢构件时间(2018年3月27日)已支付加工款4443514.4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与构强公司的实际履行情况,中亿公司存在超付加工款的情况。理由如下:1.构强公司提供钢构件材质与约定不符,经核算材质差价为231512.6元,案涉项目工程总价应按合同约定总价减去材质差价。2.构强公司要承担违约行为给中亿公司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当扣减,构强公司存在材质不符、加工不合约定、供货口供迟延等情形造成中亿公司损失,其在与被告的聊天录音记录中确认并同意扣减,经核算该部分金额为367905.5元。3.构强公司根据约定还需基于以上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250239.1元(合同总价的5%)。中亿公司实际超付金额为288389.3元(合同约定总价5004782.35元-材质差价231512.6元-中亿公司已付工程款4443514.4元-违约造成的损失367905.5元-违约金250239.1元),故应驳回构强公司要求支付加工款的请求。二、关于构强公司诉请利息及违约金的问题,中亿公司已经支付加工费,不存在迟延支付的事实。另构强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工程量确认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双方存在结算异议,其后果由构强公司承担。根据先结算后支付的交易习惯,不能结算的原因在于构强公司,中亿公司有权拒绝付款。而且利息与违约金不能一并主张,有违损失赔偿原则。三、如果存在损失,也仅限于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构强公司诉请违约金明显偏高,应结合实际损失调整。双方货款早已结清,不存在欠款情况。构强公司主张的交易发生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期间货款已于2017年结清,且构强公司一直未主张过此期间有拖欠货款情况,其主张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辩称:中亿公司每年依法提交财务报告,故我方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告王小忙辩称:我方并非股东,在案涉项目合作前,即2017年2月就转让全部股权退出中亿公司,也非实际控制人,仅是中亿公司委派至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构强公司诉请我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中亿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1.构强公司赔偿中亿公司经济损失366065.5元;2.构强公司向中亿公司支付违约金250239.1元;3.反诉诉讼费用由构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在案涉合同的施工过程中,中亿公司发现构强公司未如实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以下违约事实:1.交付的钢构件材质与约定不符,大量交付的材质为Q235B,2.迟延交付钢构件;3.交付的钢构件加工错误,导致中亿公司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存在返工、修改项目等费用的损失,超过30万元。构强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案涉合同第14条约定,违约罚金为合同价款的5%。
构强公司对中亿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1.中亿公司提出反诉日期已过举证期,应当不予受理。2.中亿公司主张已付清加工款甚至超额支付与事实不符;3.中亿公司主张按照发票金额确定材料单价无事实依据。合同约定我方包工包料,我方与供应商的采购单价与中亿公司无关。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包干单价6350元/吨,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在双方已明确约定按照综合单价结算的情况下,中亿公司主张按照发票上的材料单价调整不符合约定。中亿公司早已收取发票,知悉相关内容但从未提出异议,说明认可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向中亿公司开票的方式,其中所记载的单价与案涉合同无关。4.我方已提供完毕钢结构产品,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我方提供的钢结构的总重量为846207KG,中亿公司认可我方提供少量Q235B材质钢材,从发票上看也仅108.751KG,其明知我方提供的钢材规格,从未要求我方更换,也未提出任何异议。从中亿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各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不存在争议。实际上Q235B与Q345B的市场价格几乎无差别,我方使用Q235B也无利可图,我方是为了协助中亿公司赶工期才临时使用,用量非常少,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使用,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工程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5.中亿公司主张我方迟延交付钢构件无事实依据。合同约定出货前中亿公司需付清该批货物的加工款,从中亿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其一直未按约定付款,因其违约在先,我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中亿公司也一致未能确定加工图纸,经常边修改图纸边加工,导致进度缓慢,迟延出货的责任应当由中亿公司自行承担。6.中亿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损失,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加工错误的钢构件批次,没有举证期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到,针对加工过程中亿公司提出的问题,我方已及时回应并处理。中亿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7.中亿公司主张违约金250239.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能及时确认加工图纸,经常逾期支付加工款,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延迟出货,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综上,中亿公司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中亿公司原名称为广州汉阳船舶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2月16日公司股东由***、王小忙两人变更为***一人。
2017年12月7日,构强公司(乙方)与中亿公司(甲方)签订《肇庆市鼎湖区双创园项目钢结构工程制作合同》(即案涉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建肇庆市鼎湖区双创园项目18#、19#、20#钢结构制作工程(下称案涉工程),承包范围为根据甲方提供的深化图进行钢构件制作,乙方包工包料,包钢结构喷砂、油漆等,承包内容包括工厂制作、喷砂除锈Sa2(含油漆);第3条工程主要材料及技术要求约定:钢结构主材材质为Q345B,具体以甲方提供设计图,提供材料清单为准,焊接材料和焊缝等级要求均为以甲方提供设计图要求为准,技术要求及适用规范为甲方提供设计图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准,施工规范按GB50205-2001执行。第4条工程计价、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约定:钢架构件1050元/吨(制作所需的所有费用),涂装费用400元/吨(按照钢结构设计说明要求,包含喷砂除锈+喷漆,底漆一遍,环氧富锌底漆,涂层厚度60微米,中间漆一遍,环氧云铁中间漆,涂装厚度60微米),原材料费4500元/吨,综合含税单价6350元/吨(含17%增值税);结算方法为固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按构件的过磅量进行结算,以上单价为包干单价,不会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工程量认定方式为按照制作图纸中所列材料单件重量制作成型的过磅重量计算;付款方式为:1.案涉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后预付10%,乙方应安排18#、19#栋材料到工厂;2.按批次出货,出货前付清该批货物加工款,货物自提。第5条工程施工工期约定:第一批材料到厂后15天内交付一半工程量,第二批根据甲方通知交货10天,总工期不超过40个日历日,乙方交货时间暂定2018年1月15日供货完毕,具体工期计划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按甲方交货计划进行生产交货;如遇以下情况,经乙方书面申请,工期可按实际顺延:1.因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正常施工;2.因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3.因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或工程发生变更。第6条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及依据约定:……如因乙方因素导致业主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进行免费返修,不属乙方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验收不合格,乙方可提供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第11条检查和返工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依照规范规定检验时发现局部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应重新返工,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给予顺延。第14条违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责任及义务的,属违约,违约一方应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罚金,违约罚金为合同价款的5%,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费用。第15条工程完工结算(结算总价款的确认)约定:本工程结算方式按照构件过磅重量计算,全部钢构件制作完毕发货前3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成的总工程量确认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后3天内给予审核完毕并书面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
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构强公司陆续向中亿公司交付案涉钢构件,均过磅称重,双方确认构强公司供货总重量为846207千克。双方结算方式为:构强公司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双方按照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合同款项按中亿公司要求由原材料供应商直接开具发票给中亿公司,中亿公司按照构强公司要求支付材料款给供应商,剩余款项直接支付给构强公司。
中亿公司收到案涉货物的广东省专用增值税发票共41张,发票金额共计4443514.4元。发票载明购买方、销售方、货物名称、吨数及单价:购买方均为中亿公司,销售方为佛山市鑫宏源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钻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安恒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尚配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驱成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板、花纹板、钢板、热轧钢板、锰板、普碳板、中厚板等。其中有4张发票货物名称另还注明型号“Q235B”,1张发票注明型号“Q345B”,其余发票均未注明。无论发票有无注明型号,不含税单价均介于每吨3589元至3590元之间。发票记载的总吨数约941吨,双方确认发票记载的吨数与实际供货数量不一致。注明为“Q235B”型号的4张发票载明吨数共计134.01吨、金额共计560766.26元。中亿公司按照发票载明金额向发票载明销售方共计支付4443514.4元。构强公司主张发票记载的单价与案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无关,因开票价格普遍比市场价格低,为了凑够供货总价才多列吨数。
为证明Q235B钢材与Q345B钢材价格存在差异,中亿公司提供加盖有“广东易创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宏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报价单,分别显示Q235B普碳钢板价格为5200元和5220元,Q355B低合金钢板价格为5530元和5600元。中亿公司还提供GB/T1591-2018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国家标准,以证明从2019年2月1日起,取消Q345B,改为Q355B。构强公司主张两种型号钢材价格并无区别,但未提供佐证。
双方均提交自行制作的结算单,构强公司主张中亿公司应付总价款为5004782.35元,已付4443514.4元,应付561267.95元。中亿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总金额为5004782.4元,已付4443514.4元,应扣除Q235B材质差价231512.6元(按照发票金额计算)和引发或缺件、怠工、修改产生的应扣款项30万元以及违约罚金250239.1元(按照合同金额5%计算),并据此认为已经超付合同款项。
2018年6月24日,构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将结算单发送给王小忙,但其未表示认可。中亿公司确认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收入使用,且业主方没有以材质不符为由向中亿公司提出相关主张。
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王小忙与构强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国强通过微信多次沟通,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13日王小忙称:“这次能有多快就做多快,反正材料你掺着用,不要去管他了,象征性的做一个装车就走了……”
2017年12月14日侯国强称:“第19栋那个图纸那里,你尽快找到你那边确认,好像我们的技术跟那边沟通是边做边改,边做边改的话这个空期我是排不了的,到时候会产生一些费用……后边的款什么时候打过来啊?你现在给10%怎么来做,你看后边的款怎么安排?我好拿这批材料别人”。王小忙回复:“检查站上次样板的报告出来了,屈服强度达不到,但是做这个柱子可以,做梁是绝对不能要用的。你那个新板什么时候到,你看那个后面打多少钱啊?也是打到材料商那里去吗?我不知道你是怎么一个计划,你能不能排个计划出来?”
2017年12月27日王小忙发送项目现场钢结构件照片,称:“现场反映钢结构废渣很多,表面处理不好,你特别关注车间这个表面文章要做好”,侯国强回复:“好的,我再问一下他们怎么回事。”王小忙又称:“你看到我昨天给你发那个照片了吗?你这个还是要把把关的。”侯国强回复:“看明白了,你这样下罚单给他们”。王小忙又称:“侯飞发了今天晚上的发货清单,我给现场安装的工程队看了,他说这样发过来现场也安装不了,里面只有几个二层的梁柱子有梁装不了”。侯国强回复:“二层主梁对不对啊?我现在问一下,因为今天晚上他再搞的话也是今天晚上,明天早上能不能到工地来了?”
2017年12月28日侯国强称:“你那个19栋图纸还没落实,柱子现在做都没法做,你到时候耽误事了,你可以催一下”,王小忙回复:“好的,我问一下,另外你也可以让小张问一下齐工19栋柱子图纸”,侯国强称:“我刚刚问过张工给我反映的,我说现在车间没事做,那个柱子拼不了,所以我说催一下,你跟进一下,现在我找了焊工过来没班上”。……王小忙:“我下午跟侯飞沟通了一下,你看这样行不行,二层的现在没有必要做得那么细了,现场人该修改的在修改、补齐也得补,该打磨的在打磨,你能不能通知侯飞把二层所有的构件没有交的能做好的今天晚上打砂油漆装车明天送过去……不要发三层的构件,你就处理得好一点漂亮一点,到时候监理去看一下就是我们整改的啊……把他写的报告就给他闭环了吗?就说我们已经整改了,而且后续慢慢再做工作就行了嘛”。侯国强回复:“好的”。
2018年1月2日王小忙发送钢结构构件以及《监理通知单》图片给候国强,显示出钢结构件边缘未打磨以及开孔不统一的情况,落款为2017年12月28日的《监理通知单》载明:“钢柱及钢梁焊缝未进行打磨,观感质量差;表面较脏且有极少部分没有油漆,存在质量问题”,王小忙称:“你这边要严格把控构件质量,再这样,构件退场,现场发给我的”,侯国强回复:“知道了,……每人罚了500块钱,后面再有这样的事的话,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们后面很重视了。”
2018年1月22日王小忙称:“因为整个构件的进度影响工期非常严重,现在不是钱的问题,供期太滞后了,就是因为我们这个构件晚交货的原因,非常滞后”,侯国强回复:“这个不行,已经是大家说好了,你这样叫我去发货”,王小忙称:“我先给你15万,今晚能不能出2车,钱到了你再安排运,现在也没办法,我是刷信用卡取现,现在工地要追究交货晚、怠工费问题,好麻烦……”同日侯国强称:“王总你再问一下19栋发的模型里面没有楼梯,我们的楼梯没有做……”
2018年1月24日王小忙发送钢结构件照片并提醒质量,侯国强回复:“我知道了……我自己重新摆开检查一下”,王小忙称“今晚出货带把烤枪,今天拉到现场梁变形很严重,要现场烤。”
2018年2月5日王小忙发送度量钢结构长度的图片并附有模型图,侯国强回复:“我这是三层的钢梁,你别乱改,桩都在我厂里,你那个梁怎么会拿来装”。王小忙称:“你下午安排两三个人到现场吧,这批构件不知道怎么会出现这么多问题”。侯国强回复:“这个是建模做的,应该尺寸上面应该都没什么问题的,现在厂里几乎没什么人……”
2018年2月9日王小忙称:“差这几个梁现场装不了”,侯国强回复:“好的,我查一下,明天晚上能装一车。”
2018年2月10日侯国强回复称因喷漆工人出现失误导致可能出不成。
2018年2月18日王小忙发送钢结构照片(标注材质为Q235B),认为材质不对,侯国强解释称系开错料了,数量仅为一件,19日王小忙后又称工地现场发现多条钢梁材质都是235,侯国强回复去现场查看,后双方未再就材质问题进行微信沟通。
2018年2月20日王小忙称少发了一根柱子,侯国强回复确认漏发。2018年2月26日王小忙发送“19#室内楼梯深化图”给侯国强。2018年3月1日,王小忙称“3gl5-19长四十公分”,侯国强未回复。2018年3月9日,王小忙发送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8日的惠州市创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予公司)工作联系单,载明钢梁10多20条没有焊接连接板,很多钢梁螺孔错位,导致不能穿螺栓,望派人现场处理。侯国强回复承诺派人去现场查看。2018年4月27日王小忙称现场缺少19栋部分钢梁,侯国强回复称已经装运完毕了。之后双方就费用结算问题多次沟通,其中侯国强就关于材质问题表示由对方扣除费用,王小忙要求就本方受到的损失进行处理。2019年12月11日,侯国强将其自行制作的结算明细单发给对方,双方未能就扣款问题达成一致。
中亿公司提供2019年12月17日的电话录音,显示侯国强与王小忙继续就构件不合格、滞后、现场更改等问题的费用损失承担进行沟通,侯国强确认存在构件不合格情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为证明因构强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中亿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实:
1.中亿公司与创予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单,约定创予公司承包案涉工程钢结构安装劳务。
2.创予公司出具的案涉工程《现场签证单》,显示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创予公司以“连接板与设计不符”“构件粗糙需要打磨”“构件加工有误”等理由要求确认使用人工的成本,中亿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代表处签字签署意见确认,加具“属实,同意签证”等意见。具体详见附表。构强公司则主张签证单均系中亿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确认,与其无关,且中亿公司也没有支付相关签证费用的付款凭证。
3.2018年春节赶工费用考勤登记表,载明有人员2018年2月春节期间的出勤情况,并有“实付34360元,已付清。齐广荣”“实付9280元每人4640元,齐广荣”“合计17000元剩下4人800元工资支付至2018年2月26日晚,齐广荣”“实付20500元,已付清,齐广荣”“吊机+油费38203元……齐广荣”等手写内容,中亿公司主张因构强公司迟延交货、遗漏交货导致在2018年春节期间赶工产生相关费用支出,由中亿公司转账支付给齐广荣,后者再现金支付给工人及吊机出租方。
4.楼梯安装费用2份以及有收款人签署的收据,清单载明各工人的4月工资金额,合计分别为18780元和92620元;收据则显示收到“齐广荣”支付的18-19-20栋气款42000元、19栋20栋楼梯吊装费7400元。另提供的其他收据清单没有收款人签名,中亿公司主张系构强公司迟延交货导致需要另行安排工人安装。
另外,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构强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亿公司、***、王小忙名下价值862243.37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构强公司与中亿公司就钢结构建筑材料的制作订立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构强公司是否存在供货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中亿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扣减价款;2.中亿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是否真实存在,构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确认构强公司已经向中亿公司交付了846207千克建筑材料,构强公司亦确认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使用了Q235B材质的钢材,在中亿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能够反映这一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此行为与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的须使用Q345B材质的钢材制作建筑材料不符,显然属于违约行为。构强公司辩称使用的数量少、材质性能相差不大,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且即使其主张成立,也不能成为其违约的免责事由。Q235B和Q345B两种材质钢材的性能显然不同,且后者的性能指标高于前者,体现在市场价格方面必然有所区别,构强公司主张两者价格差异不大,不仅未提供证据佐证,反而能反映出其一定程度上认可两者价格存在差异的事实。构强公司未向中亿公司提供符合约定材质的建筑材料,属于违约。但鉴于中亿公司也自认两种型号的建筑材料均正常用于案涉项目工程并已竣工验收,项目业主方亦未提出异议,故仍应向构强公司支付案涉合同的剩余价款,但是构强公司仍应承担因提供不符合约定材质的钢结构建筑材料的相应违约责任,中亿公司要求扣减不同材质钢材之间的差价部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构强公司交付的建筑材料中属于Q235B材质的重量以及与Q345B差价部分的确定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关于重量问题。双方在交付钢材时并未对钢材材质进行验收明确材质类型,均无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Q235B重量属实,目前案涉建筑材料已经使用并混同于竣工建筑物中,客观上亦无法区分。综合双方当事人主张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参照中亿公司收到的发票中明确载明为Q235B材质的部分相应重量确定,即134.01吨。中亿公司认为构强公司交付建筑材料全部为Q235B材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也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的情况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关于差价问题。在审理期间,中亿公司提供了钢材同行业企业关于Q235B和Q355B两种材质钢材的报价情况,以作为价格参考依据,显示差价约为330至380元之间。而构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两者的价格水平接近。鉴于目前Q345B材质钢材因新国家标准的颁布而被更高标准的Q355B取代,参考市场价格水平,本院酌情确定Q235B和Q345B两种材质钢材价格差价为200元。即构强公司交付建筑材料材质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为26802元(200元/吨×134.01吨)。双方对案涉合同总价款金额意见基本一致,本院按照5004782.35元确定,在扣减该部分价款后,中亿公司还应支付剩余价款534465.95元(5004782.35元-已付价款4443514.4元-材质价差26802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亿公司提供了现场负责安装钢架构构件的施工单位出具的签证单,其中部分内容在侯国强和王小忙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能够体现,对两部分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其他的因中亿公司仅提供了签证单,但是未得到构强公司确认,中亿公司也未在当时向构强公司提出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对于中亿公司主张的损失情况,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签证单费用,序号1至4反映的包括开孔、构件外观处理问题均在相应时间段的聊天记录中有过沟通且有《监理通知单》和钢结构现场照片佐证,构强公司也未否认反映的问题的存在,对该部分费用损失本院予以认可,共计2000元。序号6反映的开孔问题未在聊天记录中反映,不予认可。序号7、8反映的迟延交货导致怠工问题,聊天记录的相应时间段双方就付款问题进行沟通,王小忙要求在付款后马上发车交货,说明中亿公司存在迟延付款导致原告拒绝发货的情况,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出货前付清该批货物加工款,中亿公司存在违约导致构强公司迟延发货,由此造成的后果以及费用支付应由中亿公司自行承担,不予认可。序号9、10反映的调用工人从事的工作与构强公司无关,不予认可。序号11至13反映的螺孔问题、切割垫板问题王小忙均未在在聊天记录中提出,不予认可;反映的牛腿角度问题王小忙曾发送照片给侯国强,本院予以认可,该部分现场修改付费用支出为200元。序号14反映的切割垫板问题未有聊天记录佐证,不予认可;尺寸长度问题在2018年2月5日的聊天记录中反映王小忙向侯国强发出度量照片,但是构强公司明确表示部件有误,否认是尺寸问题,双方未就此进行一步沟通确定,故不予认可。序号15反映的尺寸问题王小忙向侯国强提出后,后者未表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该部分费用支出为200元。序号16、17反映的现场扩孔问题、钢梁整改问题,王小忙未在聊天记录中提出,不予认可。序号18反映切割柱脚底板和焊接连接板问题在2018年3月9日王小忙发送的《工作联系单》照片中可以反映,侯国强也未予以否认,本院予以认可,该部分费用为1500元。序号19、20反映的开坡口和开孔问题,王小忙未在聊天记录中提出,不予认可。序号21至25反映的问题均无相应聊天记录佐证,本院不予认可。即相应签证单中反映的费用3900元支出本院予以认可。
2.关于因构强公司迟延供货、遗漏供货导致春节期间工人工资额外费用支出的问题,2018年2月10日聊天记录中反映的构强公司承诺交货时间迟延的情况,根据构强公司提供的出仓单、称重单反映,2018年2月11日为当年2月份的最后一次送货,重量也仅为25510千克,之前2月3日、6日、7日、8日均有交货。从案涉合同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反映,双方并未就交货时间有明确约定,均为临时在聊天记录中确定,中亿公司也存在临时支付款项的情况。因此虽然构强公司确有存在迟延一天交货的情况,但不足以造成中亿公司所称的需要在2月份整个春节期间工期延误需要额外支出工人工资的后果,本院酌情确定构强公司迟延一天交付造成的额外人工费用支出8000元。
3.关于中亿公司主张的2018年4月的楼梯安装人工费用。构强公司提供的出仓单可以证实其最后一批案涉钢构件系于2018年3月24日交付,其次中亿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钢构件交付时间有明确约定,其主张因迟延交付导致在2018年月产生额外的人工费用支出并要求构强公司承担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认定构强公司加工交付的钢构件存在质量不符合约定、未按照约定交付时间交货的情形,造成中亿公司因此需要额外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违约方除应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应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罚金。综合本案中亿公司因构强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费用支出损失情况,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考虑到构强公司交付钢构件材质型号不符约定的情况对案涉项目工程造成较大影响,结合双方在履约时的客观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构强公司应当承担10万元违约金。因构强公司已承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故前述认定的实际损失不应重复计算。
至于中亿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完成交付全部钢构件之后的结算沟通中,均认可构强公司应当就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双方无法就具体责任承担方式达成一致,鉴于履行过程中违约过错主要在于构强公司,并非中亿公司故意拖欠款项不予支付,故构强公司要求中亿公司承担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和王小忙的责任承担问题。***系中亿公司的一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仅主张中亿公司每年提交财务报告,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而且仅提交财务报告也不足以证明两者财产相互独立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中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小忙系中亿公司的前股东,虽然其代表中亿公司处理案涉合同履行事宜,但构强公司主张其系中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构强公司同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亿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构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534465.95元;
二、原告佛山市构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中亿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中亿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构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本诉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中亿工程(广州)有限公司其他反诉的诉讼请求。
本诉的受理费12422元,由原告佛山市构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4723元、由被告中亿工程(广州)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7699元;反诉受理费4982元,由原告佛山市构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905元、由被告中亿工程(广州)有限公司负担40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31元,由原告佛山市构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837元、由被告中亿工程(广州)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29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皓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吴桂花
附表:
序号
编号
签证内容摘要
中亿公司现场代表意见
1
CYJZ-2017.12.27
连接板与设计不符,扩孔,2个工日
属实,同意签证,工人单价300元/人/天,气钱补200元/次
2
CYJZ-2017.12.29
构件粗糙,需打磨,2个工日,补人工450元
属实,同意签证
3
CYJZ-2018.1.2
构件焊渣太多影响外观,需打磨,2个工日
同意签证,450元
4
CYJZ-2018.1.3
油漆渣影响外观,需清理,2个工日
同意支付200元
5
CYJZ-2018.1.4
施工安装时发现有30多个孔未开,导致施工时间增加,多用人工
构件存在孔位错位产生费用800元
6
CYJZ-2018.1.20
钢筋过长,需要切割
情况属实,同意签证450元
7
CYJZ-2018.1.22
因19栋、20栋材料未到现场,处于待料状态,23名工人其中7人为包月,休息9天,共计63个工日,包月吊机28000元/月仅使用6天
属实,同意酌情按100元/人/天补助,怠工30天,吊机不予签证
8
CYJZ-2018.1.24
21号晚上20栋构件应到未到,直至24日晚,导致23名工人和一台吊机处于待料状态
按实际人数每天补助生活补贴100元/天,吊机按实支付
9
CYJZ-2018.1.27
协调工人挖土,转运木方,扩螺孔
……扩孔30余个,签证300元
10
CYJZ-2018.1.28
按要求现场倒运构件、挖土、吊钢筋
使用吊机属实,挖土按450元计算
11
CYJZ-2018.2.4
现场安装19栋螺孔对不上,需现场扩孔
补600元/次
12
CYJZ-2018.2.5
19栋、20栋柱脚缺少垫板,按要求现场切割,19栋构件由于加工厂原因导致现场扩孔
确认1155元
13
CYJZ-2018.2.6
20栋柱脚没有垫板,按要求现场切割;焊接钢柱与钢筋混凝土梁上钢筋;因加工厂原因构件圆柱牛腿角度加工有误,需现场修改
割脚柱垫块费用500元;焊接钢筋350元;现场200元/次
14
CYJZ-2018.2.7
19栋、20栋柱脚缺少垫板,按要求现场切割;20栋钢梁尺寸有误需现场加工和扩孔
确认切割垫块工序属实,签证人工费500元,其他费用405元,扩孔补助200元
15
CYJZ-2018.3.1
构件加工有误,(3gl-5-19)长40厘米,需现场切割
同意补200元
16
CYJZ-2018.3.3
多根钢梁螺栓不能穿,需现场扩孔;调用人员到1栋工作
空白
17
无编号
19栋加工错误钢梁整改,由于都已完成安装,需现场整改
据闻厂家已同安装班组谈妥费用8000元
18
CYJZ-2018.3.12
要求调人做20栋切割柱脚底板、焊接连接板
补人工1500元
19
无编号
由于加工过程没有开坡口,需现场开坡口
情况属实,补800元
20
无编号
加工螺孔小,需现场扩孔,合计开孔206个
厂家将22孔加工为20孔,现场需切割,费用较大,建议补助5500元
21
CYJZ-20180328
因主钢梁翼缘板加宽,次梁无法安装,需修改次梁,切割钢梁32条
情况属实,建议增加签证2500元。
22
CYJZ-20180407-2
同上(共切割钢梁24条),增加费用2400元
情况属实
23
CYJZ-20180407-3
二节钢柱未加工坡口,需现场加工,合计24条
情况属实,同意签证8400元
24
CYJZ-20180407
圆管钢柱螺栓孔加工直径与设计不符,需现场扩孔,共计399个孔
扩孔情况属实,建议签证800元
25
CYJZ-20180430-1
20栋构件加工有误,需现场修改,要求补助4000元
同意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