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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赢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达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5284号 原告:聊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莘县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原告聊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聊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某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聊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