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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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883号
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民和路411号春和钱塘公寓小区5幢2**2楼业委会办公室。
主任:**,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上城区海潮路53号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112719597。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