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3719号
原告:彭州市天*****盗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彭州市天**东北市街****。
经营者:徐从兰,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外西街。
法定代表人:罗世君,职务不详。
第三人:陈礼泉,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彭州市天*****盗门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礼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彭州市天*****盗门经营部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州市天*****盗门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州市天*****盗门经营部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文光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谢楠馨
书 记 员 曾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