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42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政建设集团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鱼斗路251号实训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凯瑞航天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与神舟三路十字西南角揽月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融创天朗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45层4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市政建设集团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凯瑞航天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建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西安融创天朗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朗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执行凯瑞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凯瑞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因未能执行到任何钱款。经查询凯瑞公司银行流水发现,凯瑞公司经营期间与第三人天朗公司有频繁经济往来,期间以大量资金往来款的名义转入转出,无合理用途,凯瑞公司已经丧失财产独立性。天朗公司作为凯瑞公司唯一股东,主要人员实际控制凯瑞公司,与凯瑞公司财产完全混同,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由天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追加天朗公司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天朗公司称:天朗公司与凯瑞公司之间财产独立,人格独立,办公场所独立,经营范围也不尽相同,不存在混同情况,申请人请求天朗公司对凯瑞公司欠付的票据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申请人金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凯瑞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陕0116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凯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建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399887.38元;二、被告凯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建公司利息,以399887.38元为基数,按照年息4.35%的标准,自2022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金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24)陕0116执恢8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金建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天朗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查明,凯瑞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8年10月,股东变更为天朗公司,认缴1000万元,为一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建公司提交凯瑞公司工商档案证实公司性质及股等相关情况,提交被执行人凯瑞公司银行流水,显示凯瑞公司与天朗公司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凯瑞公司支付天朗公司大量资金,账务往来注明“往来款”,以证实凯瑞公司与天朗公司财产混同。天朗公司认为其凯瑞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并提交天朗公司2019年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书,证实自己与凯瑞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
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凯瑞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金建公司请求追加凯瑞公司股东天朗公司为被执行人。因凯瑞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天朗公司有义务证实其财产与凯瑞公司互相独立,现申请人提交凯瑞公司银行流水,显示凯瑞公司与天朗公司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天朗公司未能对该资金往来用途予以合理说明,仅提供其三年审计报告书,不能足以证实其财产与凯瑞公司财产独立,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此申请人请求追加天朗公司为被执行人应予准许。现依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西安融创天朗地产有限公司为以(2023)陕0116民初1101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康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