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申16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工业大学电子城3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安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梦瑶,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探矿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生,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欧普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
法定代表人:葛宗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探矿机械厂、合肥欧普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以其与合肥欧普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费用承担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静
审 判 员 王晓峰
审 判 员 王依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周洋
书 记 员 徐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