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欧普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探矿机械厂、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财保518号
申请人:合肥探矿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7805F。
法定代表人:王贵生,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工业大学电子城3号楼515室(屯溪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50014W。
法定代表人:朱安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欧普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7090352585。
法定代表人:葛宗业,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探矿机械厂诉被申请人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欧普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探矿机械厂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欧普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探矿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工大工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欧普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3220元,由申请人合肥探矿机械厂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