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902执4858号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居民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某,居民身份证,XXX。
本院在执行某(洛阳)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某(中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