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17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中汽智达(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699703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22]第173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3184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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