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392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英慧、信文静,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中汽智达(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3号。
原告***、***诉被告***、中汽智达(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