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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新安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23民初89号
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区**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6997030D(1-8)。
法定代表人:刘耀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国,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金地置业有限。住所地:新安县新城涧河大道**段**侧**城明珠**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97304820J(1-1)。
法定代表人:陈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穗,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郭佳菲
人民陪审员  付联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师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