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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偃师市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81民初2475号
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6997030D。
法定代表人:刘耀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国,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冬梅,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实现律师。
被告:偃师市教育局,住所地:偃师市兴隆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任鸿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偃师市教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3元,由原告****(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延鹏
审 判 员  王应军
人民陪审员  王真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任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