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东南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民辖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南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58号致远大厦10楼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3日生。 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江宁商初字第777号。 上诉请求及理由:虽然上诉人在江宁区注册并有办事机构,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鼓楼区南昌路40号长江科技园13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依法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因其注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