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28571号
原告郑州**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太康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焊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焊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郑州**焊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