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573225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汝州市东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265583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州市东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字(2020)第142号裁决书]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字(2020)第14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