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财保288号
申请人:汝州市东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8YGN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573225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汝州市东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8196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781960元)。申请人汝州市东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汝州市东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8196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78196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汝州市东江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