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3944号
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32256R。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明显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5732256R。
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861.7元,由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