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合力拓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奇台县合力拓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星沃机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贺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文刚,该公司法务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奇台县合力拓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何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奇台县合力拓业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276.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 O 二 O 年 七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者  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