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85号
申请人: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41517980C,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开发区盐河路东侧、兴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1EUW59,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和南路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浏阳泰科天润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大量科技(涟水)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